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以及黑龙江省政府、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适用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自行向学生家庭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并获贷,毕业后由学生个体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偿还。
第三条 为用好、管好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成立“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组成。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并协调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经办银行协商签定关于实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银校合作协议;
(三)组织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四)领导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具体职责包括:
1.具体实施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
2.统一组织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还贷工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提供续贷证明材料等服务工作;
3.协同各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共同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4.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入伍、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配合各二级学院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
6.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
(一)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2.申请学年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
3.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4.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
1.根据资助办通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向本班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及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辅导员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学生申请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资助中心;
2.资助中心在汇总并初审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学生个人材料后,及时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3.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将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学校资助中心和财务处。
4.资助中心建立当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将信息数据库反馈各二级学院。
第五条 学生在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出具的材料:
(一)申请借款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盖有街道或乡(镇)一级政府或民政办公室公章的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份;
(三)学生证首页复印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要求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及贴息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的学生助学贷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校相关银行帐号的方式,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冲抵贷款学生学费(或含住宿费),并将冲抵后的余额打入贷款学生个人账户。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
1.贷款学生可以选择于毕业前一次或多次还清国家助学贷款;
2.或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方式;
3.或符合继续攻读学位等其它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贴息。
4.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应征入伍或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继续贴息申请方式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四)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为3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九条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和二级学院为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由资助中心负责人担任。介绍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二)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统一召集借款人开展诚信教育,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五)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见证人由各二级学院和学生辅导员担任。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诚信表现及有关情况(如借款人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对借款人进行诚信教育;
(三)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
(四)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五)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由资助中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在学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学校有关部门与学生处联系后,由资助中心通知借款学生或监护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并由资助办确认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退学、出国等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等情况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给予贷款本金全额或部分的还款救助。
资助中心于每年春季学期毕业还款工作开展之前发布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通知。贷款学生根据通知要求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提交资助中心汇总,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救助档次,由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还款救助经费从财政专项经费支出,不足部分从学校学生帮困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个人责任
(一)如实填写并及时提交申贷、还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适用贷款资金;
(三)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按期足额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五)承担贷款还款违约的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贷款的管理
(一)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学生助学贷款有关的管理工作;
(二)在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后,资助中心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下发各二级学院,并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签收;
(三)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开学后,应将贷款学生的情况(就业、专升本、转学、转系、退学、开除、休学、留降级、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等)等情况上报资助中心;
(四)各二级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还款责任;
(五)各二级学院、财务处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资助中心,做好学生贷款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