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学院建立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应征入伍: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
2.身体健康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
3.创新创业: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创新创业营业执照、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
4.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
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该生退役后的二年;
2.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保留一年,如需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则最多可再延续一年;
3.因创新创业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4.因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1年。
新生在报到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等到学校进行审批,经学校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1.新生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进行初查;
2.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辅导员依据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个新生报到时所提供各项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件材料;利用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照片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对学生档案中所载高考报名、体检及党团关系材料中所载信息、照片与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和新生本人逐一核对,以多种方式和渠道核实新生入学资格,及时查找并处理报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
3.在复查工作中,发现电子档案、学生档案和学生本人信息、照片有疑似不相符等情况而又无法确认的,及时报领导小组,必要时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向省招生考试院调阅考生高考试卷,利用学生本人笔迹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教务处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进行统计,对学年内已有3门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留级或不能按时毕业等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按照《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评定办法》执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体育保健、围棋、桥牌)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1.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跨专业选择其它专业的课程、辅修第二专业、或自学某些课程,考核合格可获得学分。
2.上课时间完全冲突的选修课,原则上不能选修,局部冲突的选修课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减免其中一门课的部分听课时间,但不能减免实践类课程(实验、实习、设计等)和政治课程的上课时间。
3.学生参加网络学习的课程,必须是国家公办高职院校及以上层次的高校开发的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且其课程标准应不低于学生所在专业同类课程的课程标准,经学生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方可学习,成绩合格后,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类课程所规定的学分承认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按照《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按照《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如实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按照《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特殊情况本人已申请办理免听手续者例外。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该门课程必须的实践环节,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2.请假期限为3天(含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为4天至7天(含7天)之内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系部审批;请假期限为8天至15天(含15天)之内的,由学生处审批;16天至45天(45天)以下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学生处签署意见,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期限超过45天的,需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病假需附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书;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需附相应证明。
3.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学生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将被视为旷课。
第二十条 学校采取多种渠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录在《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登记表》中,装入学生档案;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历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直至取消。
1.对于学校、司法机关需要调查了解问题,不能如实反映、报告的,根据事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事件、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没有正确理由欠缴学费、拖欠贷款的,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于有欺骗、欺诈言行的,根据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学业、学术方面有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办法按照《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在第一学年末未通过该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达1/2以上,经学院认可,学生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降转到学院指定专业学习;
(三) 学生创新创业所需专业与现在所学专业不一致,经过个人申请,出具创新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定,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过个人申请,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五)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六)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程序,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学生处组织相关系部审核认定,经过公示,由校级主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一律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 包括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类型,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已修满本专业总学分1/2以上或入学一年后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的时限,高职高专学生为第二学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作退学、开除学籍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应该在整学期或整学年末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认为可以转入的,经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6年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新创业,需办理休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应征入伍等)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因病休学次数不能超过2次,每次期限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创新创业等原因办理休学的,不能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二)学生(或家长)持申请表与相关佐证材料,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参加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间,不交学费、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材料,向学生处申请复学;超过应办理复学手续时间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治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如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年内累计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必修课)达到5门以上(含5门)的学生,降级随下年级学生重修;允许降级2次,第三次,给予退学处理;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学生守则、文明公约,屡教不改,每一次又构不成重大处分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过个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学生管理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
(二)对违反学校规定作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学生家长)或电话告知本人(或学生家长)或在学校张贴通告。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因非法滞留学院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学校按学生应在学校接受教育月份数计收取学费,一年按十个月计,其余学费退返。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导致退学的,不予退费。退费时间以审批办理退学时间为准。
第四十四条 在校学习超过一学年或按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修完二分之一(包括二分之一)学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或按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没修完二分之一学分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个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办理退学手续;学校要求退学的,需上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1.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思想品德(通过思想品德行为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2.属于以下情况,且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已经取得部分学校认可的学分的学生,可申请自主安排学业进程,在取得其余课程的学分并完成顶岗实训和毕业实习后,提前一年毕业:
①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程已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②通过社会自考(不免试);
③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等途径已掌握(不免试);
④在同层次教育机构已学过,修课成绩在70分以上。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在修业最高年限(6年)的最后一年仍未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按结业离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期限内,重修未合格课程,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按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修完二分之一(包括二分之一)学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按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没修完二分之一学分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教育厅审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通过辅导员、学籍管理人员、招生人员,逐级认真核对学籍学历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开具的证明书和相关佐证材料在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处为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部门,并受学院委托负责发放学历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社团等有关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学生单项奖学金、感动校园人物等。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选拔程序和规定,遵守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良好风气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六十七条 凡评奖、评优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个学年;
(四)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团内处分的;
(五)补考后有一门及以上科目不及格的;
第六十八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有关评比办法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均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参见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七十一条 先进班级、优秀个人的评定(参见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系部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对于学生过错情节轻微,给予处分又惩罚过重,但又屡教不改,可以用累计的方式逐级递增处分等级,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院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同时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主要人员;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组织、欺骗学生参与社会不良贷款,谋取利益,给同学造成损失的。
(七)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具体如下: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按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按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面,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在学生公寓饲养宠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扰乱学院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校外人员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生打麻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 盗窃金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金额在50—2000元(含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金额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金额超过5000(含5000元)元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或公开场合,勾肩搭背、搂、抱、背、接吻;说脏话,穿拖鞋、背心、短裤进教室等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建筑物内吸烟等做出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多次违反者,从重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院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提供寝室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依据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包赔相应损失;
(十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网络使用、传播等有关管理规定,依据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手机等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寝室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并令其搬回学生公寓居住;
(四)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随着夜不归寝次数的增加逐级递增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以非正常方式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出现后果自负;
(七)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报请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相应的罚款。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包赔损失;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经学院同意,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或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经营和经纪人活动者,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缺席)或超过假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凡学院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间(节假日除外)每天按6学时计算,每次活动按2学时计算,迟到3次按1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按一学期累计的旷课时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12学时或累计旷课达18~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连续旷课13~24学时或累计旷课25~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连续旷课25~42学时或累计旷课31~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连续旷课43~54学时或累计旷课49~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期内连续旷课两周(包括两周)以上或累计旷课80(含80学时)学时以上者,作开除学籍学籍处理。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直至开除学籍。按照《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学生处分到期,记过及以下的处分解除,须经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和辅导员讨论鉴定、系部和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3天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按照《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