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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办法

时间: 2024-11-19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孤儿、烈士子女及家庭突遭不幸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减免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4.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5.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减免额度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校内外的帮扶情况、学生的申请额度,适量减免。

第四条 减免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

2.班级民主评议。由所在班级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核实,经班级同学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及推荐理由等材料上报系部评审组。

3.系部评审组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减免条件,客观公正地进行学费减免评审工作

4.系部将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处进行审核。

5.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请学校审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1.留级、降级和退学试读者;

2.平时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将以往资助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3.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的学习、生活困难者;

4.有不诚信记录者。

第六条 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不享受减免待遇。

第七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确定减免资格之后的一年内受纪律处分者,向学校交回其减免的全部学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各系部做好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自强自立。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2017年7月1日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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