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证学院处理决定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五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六条 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长、保卫处长、教务处长
委 员: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学生会主席及相关系部、班级学生代表。
下设办公室:
主 任:学生处长
成 员:学生处副处长 学生处教育科科长 学生处管理科科长 辅导员及相关教师 学院法律顾问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校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在3日内对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正。
第九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建议原处理部门做出变更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诉;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诉;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应当有申诉委员会集体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