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必须:
1、具有有效学籍;
2、全日制高、中职在校一、二年级,五年制高职一、二年享受中职助学金,第四方可参加国家助学金评比;
3、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有效学籍;
2、全日制高、中职在校一、二年级;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积极上进,勤奋学习,各科平均成绩平均60分(含60分)以上;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8、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入校以来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典型事件发生;
3、学年内有无故旷课情况;
4、有考试作弊的现象;
5、恶意拖欠学费;
6、无故不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凡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档次确定为一般困难的,每人每年资助2300元;档次确定为困难的,每人每年资助3300元;档次确定为特殊困难的,每人每年资助4300元;中职学生(农村、城镇、城市低保家庭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1、依据省主管部门在每年确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2、依据各系、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
1、辅导员组织全班级学生召开班会,宣读国家助学金评比条件;
2、本人提出申请,宣读申请理由;
3、 班级学生按名额实行民主选举、投票,确定入选人员;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等级,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入选人员参加评定,有权提出异议;
5、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报学生处审核;
6、学院评审:学生工作部对各系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后决定推荐人选并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人选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7、学生工作部国家奖助学金评比督导员将对各系、部国家助学金评比实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零失误。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学生获国家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学院将查处并严格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要求借评比契机,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