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五年制高职第五年方可参评。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入校以来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典型事件发生;
3.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
4.学年内有无故旷课情况;
5.有考试作弊的现象;
6.恶意拖欠学费;
7.无故不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名额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省主管部门在每年确定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辅导员组织全班级学生召开班会,宣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条件;
2、本人提出申请,宣读申请理由;
3、班级学生按名额实行民主选举、投票,确定入选人员;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入选人员参加评定会议,有权提出异议;
5、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报学生处审核;
6、学院评审:学生工作部对各系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后决定推荐人选并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人选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7、学生工作部国家奖助学金评比督导员将对各系、部国家励志连续剧评比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零失误。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学院将查处并严格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要求借评比契机,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