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规范学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3月1日实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九)伪造注释;
(十)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受理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必须为实名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由学院科研道德与诚信建设工作组(简称“科研诚信工作组”,以下同)负责受理;科研诚信工作组仅受理被举报人为本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相关举报材料。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由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组主持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2.协调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3.向实名举报人送达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
4.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推动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5.向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呈报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结果。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由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学院党委、学院作出处理决定。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4.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5.记过;
6.降职;
7.解职;
8.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二)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2.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4.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科研诚信工作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成立专家组成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等。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四)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2.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3.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等。
(六)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建议,学院党委、学院做出处理决定。且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和复查
(一)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材料。
(二)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