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一律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第三条 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第四条 严格专项资金审批,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六条 涉及专项设备购置经费、维修项目工程一律通过政府采购办理。
第七条 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