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单位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收(付)讫章组成。
第二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1、财务用章由指定的财务人员保管;法人代表章由科长或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2、科长个人名章由指定会计人员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自己保管。
3、现金、银行、转账收(付)讫章均由出纳保管。
4、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5、保管财务专用章的出纳不得保管收款收据。
6、保管印鉴的会计、出纳因事请假,不得将印鉴章转交给对方;也不得同时转交给第三方的同一人。
7、印鉴转交须经处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8、印鉴保管人员应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印鉴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9、印鉴保管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保管印鉴,印鉴使用完后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
10、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支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单位资金安全。
11、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鉴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三条 财务印章主要使用在以下业务范围:
1、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发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等。
2、现金、银行、转账收(付)讫章只在现金、银行、转账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3、处长个人名章,只在各种财务报表中使用。
第四条 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1、加盖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必须要有相关领导和处长的签字。
2、财务印鉴的法人代表章只能用于与单位财务相关的业务,不能用于办理与财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3、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
4、各种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加盖印章的内容要认真审查并需负责;印章保管者有权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拒绝加盖印章。
5、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6、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并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制定财务印章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