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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时间: 2024-11-1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必须在票据领用登记注销簿上进行领用登记。并在发放票据时应严格把关,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原则上对已发放票据但尚未注销的部门,不再发放新票据,发放在外的票据应定期催交。

第二条 票据领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置票据登记簿,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财务处内部人员领用票据须经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同意,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四条 票据开具人员必须根据会计规范要求开具有关票据,并在其存根上注明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的字样。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一式多联的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电脑收据除外),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六条 收款人员必须根据学院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新立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财务处上报审批后方可收取。

第七条 票据开具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金额、作废号码,并将存根联及时交还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财务票据专管员须检查票据开具是否合理、金额是否入帐、存根与作废联是否完整,审核无误后在登记本上做注销登记。已经收回的收据存根应按收据顺序号排列、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九条 各领用单位要妥善保管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汇报,并登报声明报废,所发生费用由领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 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部门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制定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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