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负责对单位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是否符合有关预算等进行全面监督和审核,主要是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收支、账、表等方面的审核。
第一条 稽核人员工作职责:
1、审核原始凭证:看各项收支是否经过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无“白条”充当自制原始凭证的现象,是否有涂改、挖补,是否经过必要的会计程序并有经办人的签字。
2、翻阅记账凭证:数码书写是否规范、符合要求,字迹是否清晰、工整,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对应关系是否准确。是否及时编制记账凭证,没有积压。登完账后是否及时装订成册,并入柜上架妥善保管。
3、抽查账簿:是否符合记账要求,看总账和明细账是否及时准确登记。支出项目多的科目是否使用多栏式明细账,其余的科目使用三栏式明细账。如果登记发生错误,不得涂改、挖补、药水消除等,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加以更正进行处理。每月是否定期结账。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4、审核会计报表:看是否按制度及编制要求出具报表,是否账表一致。
第二条 稽核人员的权限:
1、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责成有关人员及时予以更正。
2、对内容不齐全、记载不准确的记账凭证应及时提出重新更改。
3、对不按记账要求记账的账簿应及时指出。能订正的及时订正,一时不能订正的在次月应及时予以改正。
4、对不按编表要求出具的报表应予以调整或重新编制。
5、对不按规定处理的财务收支事项应明确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领导在接到书面意见15日之内做出书面决定。
6、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应向上一级领导及有关纪检、监督部门报告,以求得到处理。
第三条 对事业支出要加强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财务领导反映。
第四条 稽核的方法:日常稽核与定期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稽核一般分为月、季、半年进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制定财务处内部稽核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