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规范学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科〔2012〕8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九)伪造注释;
(十)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二、调查和处理机构
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三 处罚措施
(一)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4.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5.记过;
6.降职;
7.解职;
8.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二)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2.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4.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处理程序
(一)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四)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2.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3.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5.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五、申诉和复查
(一)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 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有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