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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9.26

时间: 2025-10-31 浏览次数:

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其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育人功能,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分别为: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追求卓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奋发成才。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帮助其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评审程序,主动公开评审信息,全过程接受师生监督。

(二)择优与助困相结合原则。国家奖学金坚持“优中选优”;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困中选优”;国家助学金坚持“精准助困”。

(三)育人为本原则。将评选与育人相结合,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其感恩社会、回报国家。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副院长牵头,学生处、各系、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纪委全程监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二级学院、资助中心负责人等资助业务人员组成。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部)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部分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下设个评审小组七个二级学院各一个工作组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各二级学院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分配名额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省教育服务中心通知下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及条件:

评选范围和对象: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品学兼优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评选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树立远大理想,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锤炼品德修为,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大爱大德大情怀。

2.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3.所推荐人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学年学业基本分和综合测评均排名前10%,学业基本分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4.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根据省教育服务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学科特点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

(三)主题班会。各评审小组召开主题班会,传达预备会内容,同时传达评选国家奖学金通知,并进行诚信教育和资助育人教育。

(四)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

(六)组织召开公开评审会,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七)根据评议结果,等额确定本小组推荐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八)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综合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九)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审议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

(十)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排名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实名向学生处或纪委办公室反映,学院将及时核查并答复。

(十一)上报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按要求报送省教育服务中心审批。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一)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有条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省财政资金到位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社保卡帐户。

(四)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本办法自20259月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部分 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6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省教育服务中心每年确定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班级评议,由评审小组组织召开班会,学生向班级申述申报理由, 班级评议小组按规定条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由班委会填写班级评议意见;  
各系推荐,各系在评选推荐候选人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学院评审,院学生工作对各系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后决定推荐人选并报学院领导研究、评审,人选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

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20259月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四部分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科在籍且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奢侈高档消费。

(七)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在校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资助名额根据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每学年申请和评审每月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组织机构及职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全面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结果审核、指导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同意后,启动学校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下发评审工作通知。

(二)各二级学院充分利用班会、班级工作群等渠道,广泛开展国家助学金评选宣传工作,让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评选条件、评选流程。

(三)每年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结果和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审查申请学生资格,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将评议结果报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五)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初审,确定本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汇总表,在学校规定日期前将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生处

(六)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确定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将评定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及时通过“一卡通”系统将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资助工作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以及出现转学、退学、应征入伍等学籍变动情况,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前需及时调整资助名单,报送学生处备案,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细则学生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新政策公布,则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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