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和中职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各级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数据,结合实际掌握的情况,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划分等级的工作过程。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院贯彻落实各级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均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制
第七条 学院建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及寝室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各个班级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情况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根据《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救助学生;
(四)孤儿(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八)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十)低保边缘人口;
(十一)因病因灾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十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 号)执行);
(十三)其他困难类型学生:
1.家庭遭受自然灾害;
2.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3.家庭主要成员患病;
4.家庭成员长期患慢性病或父母年迈劳动能力弱;
5.家庭适龄就学子女 2 人以上;
6.父母无固定职业或失业、其他经济来源少或欠债;
7.单亲家庭收入低或人口超 5 人,劳动力少、生活负担较重;
8.家庭赡养、抚养无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的成员;
9.其他情况。
第(一)至(十一)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十二)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十三)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申请人书面承诺情况属实,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
(一)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八条第(一)至第(十一)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各系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调整到困难或一般困难等级。
(二)困难。原则上将第八条第(十二)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各系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地区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调整到一般困难等级。
(三)一般困难。原则上将第八条第(十三)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各系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对家庭经济状况影响等实际情况调整到困难等级。
(四)特殊情况的单独处理,各系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每年9月初集中进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因家庭遭受临时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随时进行认定,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经济状况转好的学生适时终止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审核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年9 月开学初,学生处统一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各系需及时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提供。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调整困难等级;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消失,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应主动放弃申请。
(三)审核认定。各系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请,并结合学生在校表现、日常消费等情况,收集完善相关信息(必要时应采取与学生谈话、学生家庭电话访谈或实地访等方式),审核学生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组织班级(专业)民主评议,辅导员对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提交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和认定。
(四)结果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本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立即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学生处资助中心将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报学生处资助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佐证材料、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如有嗜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的;购买高档用品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如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炒股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系应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和尊严,避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注重日常观察、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其本人又不愿意提出贫困认定申请的学生,要予以特别关注,通过个别动员等方式主动帮助其申请认定,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个符合助学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系每学年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困难学生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系应加强资助育人教育。加强勤俭节约、自立自强教育,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加强感恩诚信、自助助人教育,鼓励学生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