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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5-10-31 浏览次数:

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和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规范的原则进行,实行双向公开,择优调转;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三、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创新创业所需专业与现在所学专业不一致,学生提交申请,出具创新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定,考核通过后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四)退役后复(入)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入(复)学时原专业发生变化的。

(六)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读学生转到其它相关专业就读。

(七)为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存在原专业课程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处于纪律处分期内,或学校规定的其他负面清单问题,已在校学习一年的学生,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八)对于突发身体疾病已不适合原专业学习,或存在学习困难已经被降级一次或多次,或由于学业问题已经出现严重身心健康问题即将被退学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过专业考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九)对于学校认为需要保护的专业,学校可采取限制转专业转出比例等方式进行适度保护。  

(十)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他专业。

(二)招生专业跨文理大类的学生(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

(三)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包括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定向招生、合作办学类、五年一贯制、中职对口升学、中高职贯通、高本贯通、民族班、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以及其他国家有相关规定和限制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四、转专业工作时间

转专业工作统一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前集中办理。

五、具体程序

(一)由主管院长领导各系部、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成员组成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部转专业考核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系部要在充分考虑教学实训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测算拟接收人数、考核测试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等内容,形成转专业工作方案,学校统筹研究确定后统一公布。按照“转出无限制、转入有要求”原则开展此项工作。

(三)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生申请转专业前须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方案,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

(四)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汇总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

(五)各系部要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坚持“兴趣+专长”原则,不能将高考成绩、已修课程成绩、年级(专业)排名等作为唯一评价指标,上述指标合计占比原则上不超过40%。结合专业情况可采取笔试、面试或综合测试等方式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多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公布考核结果。

(六)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汇总各系部预录取名单,并综合测算转入、转出学生人数,对学生转出后空出的名额进行动态调整,纳入专业新增接收人数,顺位录取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最终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可在新专业试读两周,如不适应新专业学习,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

(八)试读结束后,名单报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备案。

(九)学生已修读的相关课程及成绩计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需补修的,应补修相关课程。

六、转专业学生学费管理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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